1、一级:优;空气质量指数0-50;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2、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51-100;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此类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3、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150;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4、四级:中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51-200;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5、五级: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201-300;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6、六级: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300;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停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第一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