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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气、水质等环境在线监测相关问题的线上解答

2023-07-20

 主要针对蓝格时代科技的网友、粉丝对烟气和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选型、比对、验收及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由成都蓝格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环境监测专业工程师结合各省市生态环境厅专业人员的相关解答,对烟气、水质在线监测相关问题做线上解答,解答依据为国家或各省市现有环境监测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现将有关热门问题答疑归纳梳理分类,分享给大家。


一、烟气在线监测相关问题答疑

1. 适用性监测

问题: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需要哪些认证才可以用?环保产品认证(CCEP),型式批准(CPA),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这些都是必须要的吗?有什么是强制性认证要求的?

答复:

这个产品(设备)如果是要用在环保上面的话,就是环保排放监测,当环保排放检测或在验收的时候,就要求一定要提交这个环保认证跟适用性监测报告 。如果产品要做环保认证的时候就一定要提供这个型批证书(CPA),所以如果这个设备是用在环保监测上面的。建议要做认证。表面上来讲,国家没有严格规定说一定要做认证,但是目前所有项目公开招标包括环保比对验收都需要提供这些文件,如果没这些文件,备案无法完成,就是说明这个产品根本没有经过环保的认证,这个数据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这个是不行的。目前,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即CCEP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北京认证中心受理。省级环保产品认证即FCEP由福建省环保产业协会受理。


2. 量程设置

问题:

省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仪器量程应设置多少?

答复:

仪器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先,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其次,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第三,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3. 标气配置

问题:

校正用对应的标气瓶浓度应该如何选择?

答复:

对于校正用标气的选择,请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附录A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4. 校准周期

问题:

请问零点有自动校准功能,量程无自动校准功能,气态污染物CEMS的定期校准周期应该是7天还是14天?

答复:

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规定(c)项与(d)项执行“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无自动标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 比对监测

问题: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中要求环部门出具自动监则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其中包括比对监测报告,但当前已取消了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那么比对监测报告是否应采用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报告相对自动监测的超标数据的时段有没时间限制要求?毕竟自动监测设备有要求定期校准,经过校准后再进行的比对报告并不能反映超标时段自动监测设备的准确性。

答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对监测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6. 数据折算

问题:

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这些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给出了折算公式,那么是不是这几种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都需要折算呢?哪些物质需要折算哪些不需要折算呢?

答复:

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4.1.4中规定,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这里所指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因此这些污染物均需要进行折算


7. 重新验收

问题: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而(数据采集传输仪)属于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的部件,现我司计划更换(数据采集传输仪),但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以及采样点位未发生变动,该种情况下是否要需要对数采仪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收?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复: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1.4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2、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更换数采仪不属于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无需再验收。


8. 运维资质

问题:

咨询下公司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保养的话,对第三方的资质是否有要求,具体的文件依据是?

答复: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4.2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维人员应当熟悉掌握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问题:

环保在线运维资质怎么办理,能给我详细说说流程吗?

答复: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认证,具体业务流程请咨询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9. 环保税

问题:

我们之前交环保税时填报的浓度值是第三方监测的数据,现在在线监测马上就验收了,按照规定在线监测验收后与环保局联网了,再申报环保税时就要使用在线监测的浓度数据,我们之前没有接触过。请问,这个浓度值的数据是由环保部门提供的还是我们自行计算的?因为,监测数据是实时采集,我们申报时只是填报一个加权平均数。如果是让我们自行计算的话,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计算的方法?

答复:

在线监测验收联网后,环保税填报的浓度值依然由企业自行计算。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相关问题

   

1. 误差的理解

问题:

根据HJ354-2019验收指标,COD仪标样、实际水样都有误差范围,如实际水样≥30mg/m3时,误差为±30%,那么如果水的排放限值为40mg/m3,COD仪监测数据为50mg/m3,在COD仪的误差范围内,是否可以不判定为超标?还是说在执法过程中,这种情况就是超标。

答复:

标准HJ354-2019中“30mg/L≤实际水样<60mg/L,指标限值±30%”,这里的30%是指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与手工监测数据的误差范围,并不代表COD仪器数据的误差范围。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2. 手工监测资质

问题:

我公司自建检验室,COD仪故障或对超标数据验证时必须委托取得CMA认证的单位检测吗?自己是否可以检测,自测数据作为报告环保局的依据?委托CMA认证单位检测,实际上费时费力,意义不大。

答复: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三种方式:手工监测、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其中手工监测由分为委托手工监测和自行手工监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国家对排污单位自行手工监测的检查内容包括:

(1) 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

(2) 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持省证或企业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

(3) 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

(4) 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

(5) 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6) 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是否至少两人共同采样和签字;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 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8) 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9) 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综上,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可以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如果排污单位对外提供服务、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需获得CMA资质。


3. TOC的应用

问题:

请问,如果水质不适合重铬酸钾法的自动监测仪器,是否可以安装TOC自动监测,通过TOC转化为COD进行数据监控及上传。

答复:

2020年3月24日起正式实施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组成”部分,“图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组成示意图”图注中有明确要求:“根据污染源现场排放水样的不同,CODcr参数的测定可以选择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或TOC水质自动分析仪,TOC水质自动分析仪通过转换系数(附录A)报CODcr的监测值,并参照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的方法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维护等。


4. 适用性检测

问题:

请问对于水污染在线监测仪器,是否必须拥有“适用性检测报告”和“中国环保认证证书”才能通过验收?例如COD,NH3N,还有pH计。

答复: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 2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安装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才符合验收条件。


5. 技术规范更新

问题:

对于企业在HJ新规实施之前已经安装且通过了验收环保验收的水污染在线仪器,是否需要按照2019年颁布HJ 353- HJ 355改造?还是在仪器能够通过实际水样比对且能够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需要进行改造?

答复:

关于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改造的问题,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47号)已明确要求,新规范实施前已建成的在线监测系统,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


6. TP/TN废液

问题:

总氮总磷机检测产生的废液是否属于危废,能否交由污水厂处理?

答复:

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产生的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液,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


7. 水样预处理

问题:

水质在线监测仪器,采水(进水)安装过滤网或者系统,对过滤的密度,是否有具体的要求?如果水中悬浮物很多,能安装密度为多大的过滤网?

答复:

在水质在线监测中,目前国家和我省对仪器采水过滤网孔径均没有明确要求。在手工监测中,目前国家针对总磷样品在水样浊度高时,前处理有具体要求,《关于印发的通知》(总站水字〔2019〕603号)中明确,对于一般水体,浊度≤500NTU均采用沉降的方式进行前处理,大于500NTU时采用离心机2000r/min,2min,取上清液的形式进行前处理;对于感潮河段,浊度≤200NTU采用沉降的方式进行前处理,大于200NTU时采用离心机2000r/min,1min,取上清液的形式进行前处理。


8. 水质采样器

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09里提到在线监测系统要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该标准实施时间2020年3月24日,请问是强制性企业一定要安装,还是选择性,在规范发放前已安装在线的企业没有采样单元如何处理?之后也没安装验收的企业要强制要求安装吗?这只是1个规范,省里是否有文件强制安装。

答复:

国家和我省暂未强制要求安装使用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拟进一步对自动监控设备使用进行规范。建议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设备、2020年3月后新安装设备进行升级,使用水质自动采样单元。使用年限8年以内的设备,企业自愿升级自动监控设备,使用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19. 运维资质

问题:

咨询下公司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保养的话,对第三方的资质是否有要求,具体的文件依据是?

答复: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4.2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维人员应当熟悉掌握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20. 试剂&危废

问题:

如果将厂家发过来的硫酸与其他化学试剂按比例配制成环境检测所需试剂成品后,剩下来的厂家用于装硫酸的玻璃瓶在清洗后是否还属于危险废物吗?装硫酸玻璃瓶的木箱子是否也是危险废物?

答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描述,“生产、研究、开发、教学、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废弃的烧杯、量器、漏斗等实验室用品)、包装物(不包括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等已禁止使用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化学物质;已禁止使用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中氯碱设施退役过程中产生的汞;所有者申报废弃的,以及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受控化学物质”。清洗干净后的玻璃瓶应为“按实验室管理要求进行清洗后的试剂包装物、容器”,不在危险废物名录之内,此外装硫酸玻璃瓶的木箱子如未沾染危险废物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1. 手工比对资质

问题:

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接的废水在线比对监测项目,使用检测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是否需要通过资质认定批准。

答复:

比对项目所使用的手工监测方法需要通过资质认定批准,在线监测标准不需要通过资质认定。


22. 质控及比对

问题:

水质在线比对标准HJ355-2019和HJ354-2019 中,进行质控样比对和实际水样比对,有无先后顺序?其次,质控样比对和实际水样比对可以分别在两天进行吗?

答复:

标准要求质控样比对和实际水样比对结果均符合规定才算比对合格,标准中规定应对仪器进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为确保数据的可比性,质控样比对和实际水样比尽量在同一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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